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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预习试题(8)

2017年05月08日 14:37:30 文章来源:NULL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

  单项选择题

  甲、乙、丙、丁四家公司与杨某、张某拟共同出资设立一注册资本为4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除杨某与张某拟以120万元货币出资外,四家公司的下列非货币财产出资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公司以其商誉作价50万元出资

  B、乙公司以其特许经营权作价50万元出资

  C、丙公司以其非专利技术作价60万元出资

  D、丁公司以其设定了抵押担保的房屋作价120万元出资

  【正确答案】C

  【知 识 点】本题考核点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

  【答案解析】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责任

  单项选择题

  甲、乙、丙于2011年3月出资设立某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4月,该公司又吸收丁入股。2013年5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房产,其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抵偿其应出资额与实际出资额的差额。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甲不足出资的行为,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

  A、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B、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C、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补足

  D、甲、乙、丙、丁均不承担补交该差额的责任

  【正确答案】B

  【知 识 点】本题考核点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责任。

  【答案解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公司设立时丁不是出资人,不承担补交其差额的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单项选择题

  王某依照《公司法》设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存续期间,王某实施的下列行为中,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是( )。

  A.决定由其本人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公司经理

  B.决定公司不设立监事会,仅由其亲戚张某担任公司监事

  C.决定用公司资本的一部分与他人共同投资另一有限责任公司,但未作书面记载

  D.未召开任何会议,自作主张制订公司经营计划

  【正确答案】C

  【知 识 点】本题考核点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答案解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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